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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作:转自: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及制品交易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及制品交易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严禁未经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进入市场。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依法附有检疫证明。三、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四、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五、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六、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七、积极加强农贸市场管控,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动物屠宰规范化管理。对可能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野生动物,在其饲养繁殖场所实施封控隔离,严谨对外扩散,禁止转运贩卖。八、禁止从疫区购进动物及动物制品。九、依法关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市场。十、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违规交易,违反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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