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周六不限行
不管何时、何地,法律权威不容挑衅!!!
年1月25日上午,蠡县法院干警到南宗村齐某某家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案外人刘某某将自己的长城汽车挡在当事人家门口,长达数个小时,阻止法院扣押查封车辆,妨碍执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使执行行为顺利实施,执行干警将刘某某控制,强制带离执行现场并拘传至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官对刘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宣读强制执行法律规定,使其认识到妨碍执行的严重性。
刘某某幡然醒悟,对自己违法行为表示懊悔,主动承认错误,真诚悔过,并向执行人员道歉。鉴于刘某某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刘某某作出罚款元的决定,刘某某在限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这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没有等出来的机遇,只有干出来的精彩,蠡县人民法院将持之以恒加大执行力度,打击拒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来源:蠡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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