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蠡县一男子光天化日多次驾车抢夺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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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一男子光天化日多次驾驶摩托车抢夺黄金首饰的刑事案件,涉嫌抢夺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年因抢夺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在年因无收入来源,便萌生了重操旧业,捡起抢夺“老本行”的想法,即抢夺他人财物,因为抢夺来钱快、不费力。王某为了便于实施抢夺,便购买了一辆摩托车、鸭舌帽、口罩等物品,以便作案时使用,王某专门寻找年长的妇女脖子上佩戴的金项链作为“猎物”,因为年龄大的女子一般喜欢穿戴金银首饰,且反应缓慢,不宜被抓住,便于逃脱,抢夺成功的几率较大,在明晰作案手段之后,王某驾驶摩托车在蠡县留史镇寻找作案对象时,发现一名妇女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遂尾随至无人处,突然加油门从后面将妇女的金项链拽了下来,当妇女反应过来时,王某早一溜烟逃之夭夭,随后王某将抢夺来的金项链销赃。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案后,开始咬紧牙关,拒不交代抢夺的犯罪事实,殊不知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其多起抢夺犯罪的证据,在侦查机关给其释法说理,并给其出示了作案附近的监控截图后,王某的防线彻底崩溃了,王某坦白了其在蠡县实施抢夺的犯罪事实,又主动交代了其在安国、深泽、定州等地实施抢夺黄金项链、黄金耳环的多起犯罪事实,蠡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王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辗转于保定、衡水等地流窜作案十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此检察官提醒各位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待东窗事发、身陷囹圄、遭获牢狱之灾后追悔莫及。天气渐暖,广大群众穿衣也日渐单薄,女性佩戴金银首饰就容易暴露在外面,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轻则损失财产,重则生命安全受到危害。在此提示春夏季外出时,尽量单肩斜挎背包,尽量避免携带贵重物品和佩戴贵重首饰出行,女性外出时要提高警惕,夜间避免独行。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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